发布时间:2025-10-15 18:02:20    次浏览
信息时报讯(记者叶静通讯员地税宣)广州地税严格按照“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相关文件要求,积极贯彻落实各项任务举措,对内提高办税服务效率,对外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取得了“四提速两减轻”的明显成效。一是涉税审批提速。自2014年起,对358项涉税事项(不包含契税和社保业务)实施先办后审改革,其中321项涉税事项实行即时办结,即办率达九成,实现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的双提升。二是发票领用提速。减少发票审批事项和审批环节,取消了冠名发票的行政许可审批,大部分发票业务即时办结,部分保留审批的办结时限分别从7天、10天缩短为5天。在已开通网上申请领购发票业务的基础上,又试点推行发票免费配送到户服务。三是登记办理提速。与市国税、市质监等相关部门密切沟通联系,共同研究、制订了国地税联合办证工作方案。目前已在南沙、白云、越秀、天河多个区局实现国地税税务登记证联办。四是多元办税提速。积极向省局提出拓展网上办税功能的业务需求,目前广州市纳税人通过电子办税服务厅可办理259项涉税事项(其中179项为广州特有)及接收31项涉税提醒;另一方面,加强国地税协作,与市国税局、电信、科信部门洽谈CA认证互认项目、完善国地税共管个体户联合核定工作方案。五是减轻资料报送压力。对办理涉税事项收取资料进行规范,要求各单位严格执行业务规程,不得自行增减收取的资料,对应补齐的资料予以一次性告知;另一方面,通过积极组织CA认证推广工作,实现纸质资料“零”报送。截至 5月 11日 止,本年纳税人通过CA证书办理涉税事项188,663项,占全省的59.08%,已开通CA证书的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税大厅办理涉税事项无需提交纸质资料。六是减轻表单填写负担。结合电子文档管理系统开发,对规范性文书进行梳理,除个别申报类报表外,统一按A4规格、一式一份设计,并争取与电子文档管理系统同步上线;另一方面,在税务登记、个人小额劳务代开发票等业务推行免填单服务,对其他涉税业务的免填单服务也在加快研究。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可享税收优惠信息时报讯(记者 叶静 通讯员 郑虹 陆晓红) 在一次老同学聚会中,从事财务工作的 李 小姐从朋友口中得知国家在年前出台了有关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她想起自己所任职的科技园正是以某知名高等院校为依托的,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创业人才培训等服务的机构,同时也有向孵化企业提供场地出租等业务。为进一步了解最新的税收优惠, 李小姐拨通了广州地税12366咨询热线。 咨询员了 解李 小姐的情况后解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8号)规定,从 2013年 1月1日 至 2015年12月31日 ,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同时还明确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此外,咨询员还提醒,通知所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按照备案类减免税管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李小姐听完工作人员解释后,简单估算了一下,这项税收优惠政策还真能为企业省下不少税款,她赶紧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了备案申请。〈政策连线〉1.“国家大学科技园”是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为依托,将大学的综合智力资源优势与其他社会优势资源相组合,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产学研结合提供支撑的平台和服务的机构。2.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科技园应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科技园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大学科技园资格。(二)科技园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三)科技园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60%以上(含60%),孵化企业数量应占科技园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公共服务场地是指科技园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3.“孵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七个条件:(一)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科技园工作场地内。(二)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科技园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三)企业在科技园的孵化时间不超过42个月。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四)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五)迁入的企业,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万元。(六)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 1000平方米 。从事航空航天、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单一在孵企业,不大于 3000平方米 。(七)企业产品(服务)属于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可获多项税收优惠信息时报讯 (记者 叶静 通讯员 张伟杰 陆晓红) 为重点扶持和培养高新技术中小企业,推进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可享受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通知》规定:从 2013年 1月1日 至 2015年12月31日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简称“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通知》同时明确,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还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地税部门补充,上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按照备案类减免税管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名词解释〉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也称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孵化企业是指应同时符合以下七个条件的企业:(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二)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三)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42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四)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五)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万元;(六)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 1000平方米 。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不大于 3000平方米 ;(七)企业产品(服务)属于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规定的范围,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咨询台1.核定征收的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的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及自 2014年 1月 1日 至 2016年 12月 31日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人出售住房,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及印花税?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文规定,自 2008年 11月 1日起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